哈尔滨金融学院聘用教师规定
为满足教学工作需要,确保教学质量,规范聘用教师的管理,特制定此规定。
第一条 聘用教师的范围和依据
(一)聘用教师的范围
1.学院内非专任教师。
2.学院外教师。
(二)聘用教师的依据
1.各教学单位在本单位现有专任教师无法正常完成教学任务、满足教学需要、达到教学目的时,可聘用校内非专任教师或校外教师授课。
2.聘用教师时,各教学单位应优先考虑在学院内聘用符合条件的非专任教师授课。
第二条 聘用教师的条件
(一) 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二) 所学专业与拟授课程相符或相近。
(三) 拟任课的校内非专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须在中级(含中级)职称以上;拟任课的校外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须在副高(含副高)职称以上。
(四) 具有三年以上在公办高校从教的经历。
第三条 聘用教师课时费发放标准
课时费发放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校内岗位津贴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哈金院〔2011〕69号)执行。
第四条 聘用教师程序
(一) 用人单位拟定聘用教师人选后,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聘用非专任教师审批表》或《哈尔滨金融学院聘用校外教师审批表》,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学院相关院领导审批。
(二) 校外教师来校任课,须签订《哈尔滨金融学院聘用校外教师协议书》。
(三) 聘用教师工作按学期进行(包括已聘用过和未聘用过的教师),报批程序须在拟任课的前一学期完成。
第五条 聘用教师的考核
聘用教师的考核工作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考核工作由教务处和用人单位具体负责。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第七条 本规定由哈尔滨金融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