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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医药费票据丢失补办手续
2014-05-23 08:21 王鹏 

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医药费票据丢失补办手续

    参保人员医药费票据丢失,应先填写《黑龙江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药费票据补办报销申请》,一式两份,由本人签字确认和所在单位盖章证明。参保人员持一份《申请》到费用发生所在医院或药店办理票据丢失补办的相关材料,另一份《申请》用于到省医保局申领医药费时使用。具体要求如下:

(一)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参保人员出具上述《申请》后,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原始收费票据底联(记帐联、审核联或存根联均可)复印件,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并标明“票据丢失补办,仅供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报销使用”的字样。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票据底联复印件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黑龙江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药费用票据核对证明》,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但住院票据丢失必须提供原始收费票据底联复印件。

(二)参保人员办理上述事项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我局规定的医药费申报时限持以下资料进行申报。

1、《黑龙江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药费票据补办报销申请》;

2、医院或药店提供的医药费丢失补办材料;

3、符合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报销规定的医药费明细、处方、病历等其它相关材料。

(三)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票据丢失,参照上述原则补报。

《黑龙江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药费票据补办报销申请》和《黑龙江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药费票据核对证明》可在我局网站上下载。

网址:://hl.lss.gov.cn/hljsyb/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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