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机构设置 | 人力资源 | 师资队伍 | 劳资工作 | 政策法规 | 人才招聘 | 学院首页 
  人事处  
 
 首页 
 机构设置 
 人力资源 
 师资队伍 
 劳资工作 
 政策法规 
 人才招聘 
 学院首页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师资队伍>>正文
 
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师学习提高管理办法
2012-05-10 10:18 王鹏 

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师学习提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提升教学、科研能力,依据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和学院“十二五”发展规划,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从事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和从事党政管理并兼有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

第三条 原则(一)坚持师德师风建设和业务水平提高并重,按需培养、学有所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坚持工作与学习提高兼顾,以在职与国内学习为主,学历教育、进修学习、实践锻炼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重点择优支持,学院与教师合理负担学习提高费用的原则。

 

  第二章  类型与方式

第四条教师学习提高的类型分为岗位培训、进修学习、社会实践、访问学者、攻读学位、出国(境)进修学习和留学。

第五条 岗位培训

教龄不足五年的青年教师须参加岗位培训,岗位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教学实践锻炼。

(一)岗前培训。依据《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实施方案》(黑教高办〔2005〕74号),凡新聘任到学院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高等教育的形势与任务,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教师的执教能力与素质等。培训结束后,颁发《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学院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依据。

(二)教学实践。实行青年教师助课制,青年教师任教一年内不安排授课任务,但须跟随相关主讲教师听课和辅导答疑,由系(部)指定一名老教师(副高或正高)作为其教学实践指导教师,负责对青年教师进行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指导和帮助。参加一学年的教学实践后,经指导教师同意方可承担授课任务。

 第六条进修学习

(一)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国内重点大学进修学习或作为访问学者,积极参加省教育厅等部门组织的教师国内重点大学进修学习活动;

(二)进修学习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

(三)满三年允许进修学习一次。

  第七条社会实践

(一)中级及以下职称的教师,至少须参加一次社会实践;社会实践要立足金融企业,面向社会、基层第一线,结合专业与主讲的课程进行;

(二)根据工作需要,具有副高、正高职称的教师可参加社会实践,也可到金融企业挂职锻炼;

(三)社会实践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

(四)社会实践地点限于哈尔滨市;

(五)满三年允许参加社会实践一次。

第八条攻读学位

(一)在学院教学岗位上工作满三年可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

(二)考取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和博士生研究生的教师,须与学院签订培养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三)考取统招统分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如需办理工作关系调转手续,学院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九条出国(境)进修和留学

(一)学院积极委派教师参加省教育厅等部门组织的教师出国(境)进修和留学活动;

(二)根据学院实际和工作需要,适当选派教师出国(境)进修和留学;

(三)学院鼓励教师自费出国(境)进修和留学。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审批程序

(一)教师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

(二)系(部)根据申请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 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以控制在外脱产学习提高的教师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教师总数的15%为基准,制订本系(部)教师学年度学习提高计划,并于每年四月中旬将计划上报学院人事处;

(三)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院教师学习提高学年度计划;

(四)经学院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四章  待遇与费用

第十一条待遇

(一)教师在进修学习、社会实践、访问学者、攻读学位、出国(境)进修学习和留学期间,工资与福利待遇不变;

(二)在职学习期间,完成规定工作量,考核结果为合格且符合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者,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教师在进修学习、访问学者和社会实践期间,补助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旅费。

  第十二条费用

(一)教师在进修学习和访问学者期间的学费与住宿费由学院承担,住宿费按所在学校学生住宿标准报销;教师在社会实践期间学费由学院承担。

(二)攻读博士学位结束并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之后,自费博士每人可报销6000元的学费,公费博士每人给予6000元补贴,其余费用由教师本人负担。

(三)省教育厅等部门组织的公派出国(境)进修与留学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学院组织的公派出国(境)进修与留学的费用,学院承担三分之二,个人承担三分之一。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学习提高的教师由人事处与教师所在的系(部)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一)教师在进修学习、社会实践、访问学者结束后,应向所在的系(部)提交一份研修报告、进修学习成绩单、访问学者和社会实践单位的鉴定;

(二)教师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向系(部)提交年度的学习情况总结并参加系(部)年度考核,攻读学位结束后应向系(部)提交获得相应学历的证明材料;

(三)教师在出国(境)进修和留学期间,应向系(部)提交年度的学习情况总结并参加系(部)年度考核,进修和留学结束后,应向系(部)提交一份研修报告、学习成绩单和获得相应学历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教师的考核结果由人事处记入本人档案,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报销应由学院承担的费用;教师进修成绩单和攻读学位获得的相应学历证明材料交人事处归到本人人事档案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但教师正在进修学习、社会实践、访问学者、攻读学位、出国(境)进修学习和留学的,仍按学院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哈尔滨金融学院人事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