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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14-06-16 14:59 王鹏 

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国家法律规定的职业资格制度,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为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做好我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993年10月31日颁布)、《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颁布)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对象

第一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学历条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教师或拟聘教师职务人员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章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第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三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学历条件(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条四条申请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或拟聘教师职务人员需承担我院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门或以上课程。

第五条教师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专业(学科)必须与本人毕业的专业(学科)一致或相近。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及其他在合格学历教育阶段未修学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补修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合格。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或者虽然是师范教育类专业,但未取得教育教学实践(教育教学见习、实习)合格成绩的人员,以及毕业后长期(距申请教师资格时间达10年及其以上)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且合格,并参加由学院专家审查委员会依据《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标准与办法(试行)》组织的面试和试讲考察。

(三)部分人员的特殊规定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在其所受合格学历教育期间已经修学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并且经考核合格的,可视为具备认定相应教师资格所要求的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条件,不必再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

2.参加由省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全省统一颁发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和《高等学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合格证书者,证书取得年限在省教育厅所要求的期限内,可视为已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教学能力并合格。

3.合格学历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参加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育见习、实习等教育实践,经考核成绩合格并在近10年内从事相应层次教育教学工作的,可视为具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条件,不必再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4.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其普通话水平、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等条件不作为必备条件。

第七条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第八条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其它条件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组织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

第十条根据省教育厅统一安排,学院组织教师资格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人事处制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并下发通知。

(二)教师提出申请,各单位(部门)汇总后统一报学院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处)。

(三)需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申请人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考试。

(四)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包括符合免试条件的教师)以单位(部门)为单位到人事处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五)申请人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体检、思想品德鉴定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六)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单位(部门)为单位向人事处提交教师资格认定所需的各项材料,人事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核。

(七)学院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确定拟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八)经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批后,统一颁发《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九)《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归档管理。

第四章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1个,《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户籍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工作单位及其所在地证明。

(四)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由学院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思想品德鉴定或证明材料。

(八)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和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的原始成绩单和复印件,或者考试、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九)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还应提供已聘任或拟聘任的聘任证明、在我院承担教学任务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

上述证书原件待审验后返还申请者本人。

第五章教师资格认定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学院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成立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学院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申报资格的审查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等工作。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学科专家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组成。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若干个由系部主任或职能部门负责人牵头的,至少5名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的学科专家小组(每小组的专家数均需为单数),负责对相关学科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申报资格的初审,以及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试讲的考察等(学科专家小组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联络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四条注意事项:

(一)《教师资格证书》由获得者本人持有,是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是教师资格的主要体现形式。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1)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况之一的,应当撤销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四)本办法中的教师资格是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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