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金苑学者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人才强校”战略实施步伐,落实学校师资建设“头雁计划”,打造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湛、视野开阔、业绩突出、爱岗敬业的教师队伍,学校决定实施“金苑学者支持计划”(以下简称“金苑学者计划”)。“金苑学者计划”设立首席教授、杰出学者、拔尖人才、骨干学者、青年新秀五个支持类别。
第二条 “金苑学者计划”坚持公开选拔、择优支持、合同管理、目标考核、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金苑学者计划”突出业绩导向和目标导向。首席教授、杰出学者和拔尖人才三个类别支持对象的遴选评价以成果和贡献为导向,致力打造学校人才高地;骨干学者、青年新秀两个类别支持对象的遴选评价以培育优秀青年师资为导向,重点支持在教学科研上崭露头角、思想素质好、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优秀青年教师,加大学校年轻师资的培养力度。
第四条 “金苑学者计划”充分考虑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分布实施。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确定科学合理的遴选条件和评价标准,确保人才队伍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第五条 首席教授遴选不受期限、名额限制,建设周期为4年;杰出学者、拔尖人才原则上每两年遴选1次,杰出学者每次遴选3人左右,拔尖人才每次遴选5人左右,建设周期均为4年;骨干学者每年遴选1次,每次遴选5人左右(直接被授予“骨干学者”称号的博士师资不占指标),建设周期为4年;青年新秀每年遴选1次,每次遴选10人左右,建设周期为3年。在同一建设期内,不重复授予人才称号,待遇不兼得。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七条 “金苑学者计划”支持人员遴选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政治纪律和规矩。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为人正派,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团队精神和全局观念,熟悉本学科、本专业最新研究动态,具备促进学科和专业发展所需要的能力和水平;
(四)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六)教师教学效果良好,原则上近三年评教排名平均名次在全校前60%。
第八条 “金苑学者计划”支持人员遴选的具体条件
(一)“首席教授”遴选条件
具有国家级人才称号或学术地位水平相当的专家学者,在我校相关或相近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方面业绩卓著。
国家级人才称号主要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家“万人计划”首席教授、领军人才或青年拔尖人才,国家级教学名师(本科高校)等。
(二)“杰出学者”遴选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省级人才称号或学术地位水平相当的专家学者,在我校相关或相近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方面业绩突出。
省级人才称号主要包括:“龙江学者”特聘教授或青年学者,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省教学名师(本科高校)等。
3.其他人员近五年学术成果应符合下列1-5条件之一,或6-10条件之二;获得省级人才称号(专科时期获得)的至少符合1-10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基金项目或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
(2)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
(3)获国家级科研或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且排名前三位,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且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教学改革成果特等奖且排名第一;
(4)国家级一流课程负责人;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哈尔滨金融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等级目录》中认定的A类报刊发表论文2篇或B类4篇;
(6)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哈尔滨金融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等级目录》中认定的B类报刊发表论文3篇,或被SCI(1、2区)收录4篇;
(7)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排名第一);
(8)国家一流专业负责人;
(9)研究报告通过学校正式上报,经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主要领导批示;
(10)自然科学累计到账横向课题经费300万元,人文社科累计到账横向课题经费100万元。
(三)“拔尖人才”遴选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近五年学术成果符合下列1-4条件之一,或5-9条件之二:
(1)参与国家基金项目或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排名前三);
(2)省级一流课程负责人;
(3)省级一流专业负责人;
(4)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哈尔滨金融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等级目录》中认定的A类报刊发表论文1篇或B类报刊发表论文2篇;
(5)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或省级教学改革重点项目;
(6)获得省部级科研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二等奖(排名第一),或教学改革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三);
(7)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哈尔滨金融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等级目录》中认定的B类报刊发表论文1篇;或C类期刊发表论文4篇;或被SCI(1、2区)收录2篇;
(8)研究报告通过学校正式上报,经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示;
(9)自然科学累计到账横向课题经费100万元,人文社科累计到账横向课题经费50万元。
(四)“骨干学者”遴选条件
1.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博士毕业且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不受年龄限制,首次申报不受教学排名限制,直接授予“骨干学者”称号;
3.具有硕士或学士学位的教师,近五年学术成果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科研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或主持省级教学改革重点项目;
(2)参与国家基金项目或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排名前五):
(3)获得省部级科研或教学成果一、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第一);
(4)省级一流课程主讲人;
(5)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哈尔滨金融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等级目录》中认定的B类报刊发表论文1篇;或C类报刊发表论文2篇;或被SCI(1、2区)收录1篇;或工程索引(EI刊源)全文收录2篇;
(6)研究报告通过学校正式上报,经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示的;
(7)自然科学累计到账横向课题经费40万元,人文社科累计到账横向课题经费20万元。
(五)“青年新秀”遴选条件
1.年龄不超过35周岁,硕士学位,工作至少满1年;
2.近年成果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哈尔滨金融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等级目录》中认定的C类报刊发表论文1篇;或D类报刊发表论文2篇;或被SCI收录1篇;或工程索引(EI刊源)全文收录1篇;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项目(前三名)。
第三章 建设期任务
第九条 “金苑学者计划”入选者在认真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完成院系安排的工作外,在建设期内还应完成相关教学科研任务。
1.“首席教授”建设期任务由学校和入选者共同商定;
2.“杰出学者”入选者须组建教学、科研团队,在建设期内至少新增完成以下任务之一:
(1)主持国家基金项目或教学改革项目;
(2)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
(3)获国家级科研或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4)国家级一流课程负责人;
(5)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
(6)国家一流专业负责人;
(7)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哈尔滨金融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等级目录》中认定的A类论文1篇或B类论文2篇或C类论文4篇;或被SCI(1、2区)收录3篇;或工程索引(EI刊源)全文收录6篇;
(8)研究报告通过学校正式上报,经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示的;
(9)自然科学累计到账横向经费60万元,人文社科累计到账横向课题经费30万元。
(10)获国家级或省部级人才称号。
3.“拔尖人才”入选者须组建教学、科研团队,在建设期内至少新增完成以下任务之一:
(1)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三),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或省级教学改革重点项目;
(2)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第一),或一、二等奖(排名前三);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第一),或一等奖(排名前三);
(3)省级一流课程负责人;
(4)省级一流专业负责人;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哈尔滨金融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等级目录》中认定的B类论文1篇;或C类论文3篇;或被SCI(1、2区)收录2篇;或工程索引(EI刊源)全文收录3篇;
(6)研究报告通过学校正式上报,经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示的;
(7)自然科学累计到账横向经费40万元,人文社科累计到账横向课题经费20万元;
(8)获省部级人才称号。
4.“骨干学者”在建设期至少新增完成以下任务之一:
(1)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五),或主持省部级科研或教学改革项目1项;
(2)获得省部级科研或教学成果三等奖(排名前三),或一、二等奖(排名前六);
(3)省级一流课程主讲人;
(4)省级一流专业负责人;
(5)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哈尔滨金融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等级目录》中认定的B类及以上论文1篇;或C类论文2篇;或被SCI(1、2区)收录1篇;或工程索引(EI刊源)全文收录2篇;
(6)研究报告通过学校正式上报,经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示的;
(7)自然科学累计到账横向经费30万元,人文社科累计到账横向课题经费10万元。
5.“青年新秀”在建设期内至少新增完成以下任务之一:
(1)学术论文(限第一作者,且第一作者单位):在《哈尔滨金融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目录》中认定的C类及以上论文1篇;
(2)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六);
(3)获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校级教学、科研奖励一等奖1项(排名第一);
(4)研究报告通过学校正式上报,经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示的;
(5)自然科学累计到账横向经费15万元,人文社科累计到账横向课题经费5万元。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金苑学者计划”入选者,在享受现有工资、绩效、科研奖励等基础上,按类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其中“首席教授”、“杰出学者”、“拔尖人才”实行绩效年薪制,绩效年薪由基本绩效(70%)和目标任务考核绩效(30%)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绩效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目标任务考核绩效根据聘期考核结果酌情发放。“骨干学者”“青年新秀”给予人才津贴和科研启动经费支持,科研启动费的使用按照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1.“首席教授”支持政策:绩效年薪20万元。
2.“杰出学者”支持政策:绩效年薪4.8万元。
3.“拔尖人才”支持政策:绩效年薪3.6万元。
4.“骨干学者”支持政策:人才津贴2.4万元/年;科研启动费1.5万元。
5.“青年新秀”支持政策:人才津贴0.6万元/年;科研经费1万元。
第十一条 “金苑学者计划” 入选者优先安排国内外访学。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可通过“绿色通道”申报,不占用本单位初评指标,建设期内只享受一次“绿色通道”待遇。具有副高职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入选者,如业绩特别优秀,在职称评审时,视具体情况可破格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首席教授”遴选不受名额、时间限制,相关待遇及建设期任务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议定,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认定,经学校党委会审核通过后,授予人才称号,兑现绩效年薪。
第十三条 “骨干学者”如提前完成建设期任务,并入选上一层级人才支持计划,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绩效年薪,不再发放“骨干学者”人才津贴,科研启动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 组织遴选
第十四条 “金苑学者计划”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遴选。“青年新秀”入选者在建设期内未结题或结题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不能申报“骨干学者”。
第十五条 具有博士学位、已与学校签订“人才协议书”的教师直接授予“骨干学者”称号,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支持政策和待遇;如选择本办法成功申报骨干学者以上的人才支持计划,原“人才协议书”终止执行。
第十六条 人才计划入选者的遴选,相同条件下要按照业绩数量和质量从高到低择优遴选。
第十七条 遴选程序
1.个人申报。依据申报条件,本人提交申报书,阐明建设期内计划完成的目标任务,同时提交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系部推荐。申报者所在系(部)根据遴选条件及人选的德才素质、工作业绩及一贯表现,结合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组织学术委员会对人选进行评议排名,并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上报人事处。
3.评审公示。学校成立专家评审组,对系部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排名,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提出“金苑学者计划”支持名单,并进行公示。
4.研究决定。学校召开党委会,对公示无异议的“金苑学者计划”支持名单进行研究讨论,决定授予人才称号,兑现相关人才支持政策。
5.签订协议。学校与人才计划入选者签订建设协议,启动人才建设任务。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人才计划入选者填写项目任务书,明确建设期的总体目标及分年度实施计划,目标任务列入学校与入选者签订的协议书。
第十九条 学校对入选者进行中期评估和期满考核。
中期评估是对入选者建设期任务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继续享受支持政策;评估不合格,按50%发放基本绩效或人才津贴;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超额完成建设期任务者具有评选优秀等次资格,评选比例不超过超额完成工作量人数的25%。
第二十条 根据评估和考核结果,执行相关人才政策和待遇。期满考核结果合格、优秀的,发放目标任务考核绩效,获得“优秀”评价入选者一次性发放奖励绩效0.5万元,优先支持其申报国家、省人才工程项目;期满考核结果不合格、完不成既定目标任务的首席教授、杰出学者、拔尖人才,目标任务考核绩效不予发放,不再享受相应人才待遇,骨干学者、青年新秀最后一年人才津贴不予发放,结余科研启动金收回;中期评估不合格、期满考核合格的,补发另50%的基本绩效或人才津贴。
第二十一条 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入选者,可继续申报下一个周期人才支持计划。“首席教授”支持计划可以重复申报;“杰出学者”“拔尖人才”“骨干学者”对同一人才支持计划可重复申报,最多支持两次;“青年新秀”计划只支持1次。
第二十二条 “金苑学者计划”入选者在建设期内必须全职在岗工作,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调离学校。经学校批准的公派访学、进修、社会实践、攻读学位等,视同为全职在岗。
第二十三条 “金苑学者计划”入选者如出现违规违纪或违反师德、学术道德者,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后,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取消其人才称号,终止其人才待遇。如建设期未满自行离开学校的,须全额返还已发放的绩效工资、人才津贴,并按协议交纳违约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科研成果的界定参照《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高水平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稿)》。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哈尔滨金融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及管理暂行办法》(哈金院〔2018〕72号)同时废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